回顧 2016,金融重案 兆豐洗黑錢!金管會祭出新招,明年上路...網友:有用嗎?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 2017-01-12 14:16
  • 更新:2018-07-29 00:26

 

 

防保單洗錢 金管會祭出新規範

今年最受注目的金融大事件,

莫過於兆豐銀行美國分行因違反防制洗錢,

被美國處分約 57 億元;

加上 2018 年,

亞太洗錢防制國際組織將評鑑台灣防制洗錢成果,

金管會近來不斷宣導、加強金融業的防制洗錢法規。

為防範利用保單洗錢,

金管會預定明年 1 月,

將新增保單 12 個疑似洗錢的態樣及新規範,

若保險公司發現客戶疑涉利用鉅額保單於短期內進出,

則必須通報法務部,

若有違規者依法可處 60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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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祭出新規定 

5 大類要點要知道

對此,金管會表示,

法務部明定若超過 50 萬元的資金流動,

就要通報洗錢防制,銀行業、證券業都需比照辦理;

對於保險業者而言,

鉅額保單就是以一次繳費 50 萬元作為基準。

而金管會預計明年 1 月將修正保險業應注意洗錢事項,

且公布後立即上路,在此之前,

則由壽險公會修正自律規範,

業者需自主管理以加強防制洗錢。

 

金管會指出,即將修正的應注意事項,

將新增 12 項疑似洗錢的態樣,大致可分為五大類:

一、媒體報導重大事件重要涉案人買保單。

二、繳費的資金來源不明或可疑。

三、保單異常短進短出買賣,

「短進短出」即一次繳納保費 50 萬元以上,

並立即解約或保單借款。

四、跨境鉅額保單短進短出。

五、保險公司自行查核可疑案例;

以上都需向法務部通報。

此外,未來如有更改要保人、短期更改受益人等情事,

或繳費者與保險當事人沒有保險利害關係、

投保金額與身分收入相差太大等

也都會被列入警戒範圍之內。

 

 

 

加強洗錢防制 保費預估調漲

值得注意的是,金管會對於金融業祭出洗錢防制規定,

就連洗錢疑慮風險相對低的產險業都不例外。

業者表示,今年金管會對於產險業的金檢重點為風控、

內稽內控、維護資訊安全等,最近則更重視洗錢防制。

明年多數保單保費將調漲一至兩成,

預估將對保單銷售造成衝擊,

加上明年 1 月金管會,

將修正保險業防制洗錢應注意事項,

恐會增加核保作業難度,

許多保險業者擔憂明年的保費恐大幅萎縮。

不過,因防制洗錢規定有部分與防範道德風險重疊,

例如客戶繳交與身分收入不符合的高額保費,

保險公司需要做財務核保,未來僅需增加通報程序,

對作業程序的衝擊還不致於過大。

註:違反保險本意的保險內容有哪些?

請參見保險 e 聊站:

http://forum.i835.com.tw/forum-f6/topic-t288.html

 

違反保險本意

會被課遺產稅唷!

「昨天我的業務員告訴我,透過保險領取身故理賠,

可以不用繳遺產稅給國稅局,是真的嗎?」

依現行的保險法第 112 條(註1),

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註2),

的確是有這類的規定,

只要身故理賠金是給付於指定的受益人時(註3),

其保險金不得列為被保人的遺產。

 

 

 

 

身故理賠金 不全然都免於課稅

不過,在指定受益人之後,

其身故理賠金真的都能免於被課遺產稅嗎?

除了保單中的受益人與被保人,

兩者身故的時間點不同(註4),會有所影響之外,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一的實質課稅原則(註5),

稽徵機關是可以就疑似規避大量遺產稅的個案做調查,

且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是可以進行課稅的。

 

違反保險本意 就可能被課稅

保險其作用應是保障並填補其損害,

並非以避稅為主要目的,

因此,稽徵機關及法院對於其個案,

若認定有違反保險本意時,就很有可能被課遺產稅。

財政部對此,整理了過去實務上,

被法院判決依據實質課稅原則,

對身故保險金課遺產稅的案例(註6),

從案例中可歸納出幾個特點:

投保時間:短期、密集

投保身分:高齡、重病或帶病、舉債

投保內容:躉繳、鉅額、

保險費用等於或高於保險給付金額

 

 

法令無規範標準 皆以個案處理

若符合上述幾個特點,較容易被認定違反保險本意。

舉例來說,高齡七十幾歲的老人家,投保鉅額保險,

投保動機就有可議的空間;壽險保障的目的,

主要是避免在承擔家庭責任時過早死亡,

但老人家的家庭責任已逐步減輕,

而投保額度是千萬到億元以上,且多為躉繳,

就可能被判為違反保險本意。

不過,幾歲才算高齡投保、多少金額是鉅額投保、

什麼樣的頻率是密集投保…等等,

這些都尚無明確的法令規範其標準,

因此,許多仍是以個案處理。

 

835小編提醒

保險業務員的自律規範有提到,

「業務員不得藉由節稅、存款等各式名義來招攬保戶!」

主要是因為,保險的目的是提供保障,

並非以避稅為前提去投保。

以身故理賠金來說,家屬在失去經濟來源收入時,

能夠利用這筆錢得到保障,

法源才不將此列為遺產來課稅,

因此,保險最好還是要以保障為前提做規劃唷!

 

買保險也要注意,

千萬不要違反買保用意!

 

 

註1: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

給付於所指定的受益人,

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註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

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不計入遺產總額。

註3:好文回顧→「填不填受益人,結果大不同」

註4:好文回顧→「填了受益人,就不會被列為遺產嗎?」

註5: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6: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

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本文由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授權轉載,原文於此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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