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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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以來,有經營海外企業或進行海外投資的人,
應該可以明顯體會金融業對於洗錢防制推動的積極度。
台灣在 2018 年將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評鑑,
所以金管會要求國銀 OBU
(Offshore Business Unit,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要在年底前全面清查及確認高達 15 萬人的客戶身分,
否則 OBU 帳戶可能被迫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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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台灣,東南亞的汶萊宣布,
2017 年底將關閉設立當地的境外公司,
屆時在汶萊的境外公司將喪失法律主體資格,
無法以境外公司的名義設立 OBU 帳戶,
全球其他避稅天堂的國家
或地區未來也有可能會跟進。
即使這些措施會對銀行業的海外獲利造成影響,
在全球執行洗錢防制的壓力下,台灣金融業依然必須配合,
像是台灣銀行就在網頁上公告,
停止以往一些可能有洗錢嫌疑的金融業務,
所以非法的洗錢行為,未來恐怕要付出相當大的成本了。
丟臉!全球裙帶關係台灣排名第 10
不過這僅是杜絕台灣涉及境外的國際洗錢防制而已,
在台灣境內,要洗錢的方法其實還是有的,
甚至洗錢的背後,
還有龐大的裙帶關係掩護,
政商關係相近的人脈組成勢力,
洗錢只是其中一項「服務」而已,
不同的勢力內,酬佣、掩護、洗錢,
早已是台灣長期以來的政商文化,
2016 年經濟學人雜誌評比
全球裙帶資本主義在各國的比重,
台灣排名第 10,在台灣,你的政商關係越好,
你的家族是執政者的親信勢力,
你越有機會邁向財富,
這是台灣社會心照不宣的惡習。
政府監督部門成為犯罪集團的「守護神」
交通幫、財經幫、教育幫,
這些都是典型長期裙帶關係和權力近親繁殖下的產物,
尤其是財經幫,
這是台灣長期以來金融和稅制改革最大的阻礙,
利用國家機器,執行鞏固自身利益勢力,
對台灣百害而無一利,
2016 年台灣兆豐銀行在美國的紐約分行,
被美國官方裁罰 57 億,因為違反洗錢防制法,
但是從台灣財政部、金管會、兆豐銀行的處理結果來看,
銀行不熟悉美國洗錢防制法規與分行內控不佳,
並無具體犯罪事實,儼然就是官官相護之下的查無不法,
還有永豐金被內部員工檢舉的三寶建設超貸案,
即使金融銀行的內部檢舉人知道犯罪內情,
在「吹哨人保護制度」
長期缺乏落實和自律規範的情況下,
大型財團和金融高層的金融犯罪,仍然難以被繩之以法,
因為政府監督部門,
本身很可能就是犯罪集團的「守護神」。
金管會的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金管會長期以來,高階主管在退休前就安排好卸任後的轉任職缺,
各部門業務局長退休後立刻轉任相關財團法人、
官股銀行或證券機構等董事,方便退休後繼續獲得優渥的薪資酬佣,
這意味著,金管會現任的監督者,要監督和指揮昔日長官的衝突情況,
而且因為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結算所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
可以規避「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的旋轉門轉任限制,
所以金管會的監督機制形同虛設,
這些周邊單位往往是政府授權獨家經營,等於長年營運壟斷市場,
經營者擺爛也是可以照樣運作,
唯一犧牲的就是台灣金融、
經濟、法規、稅務的改革躊躇不前,
洗錢和酬佣就算是再明顯不過的犯罪行為,
在金管會面前,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才有關係,
按照這樣的官僚制度,
台灣金融環境要有真正的改善,簡直是天方夜譚。
台灣長期以來的洗錢手法:辦宗教活動
不過經過美國兆豐金分行洗錢懲罰事件後,
加上國際洗錢防制政策越來越嚴格,未來境外洗錢手法,
勢必會有明顯減少,只是台灣國內的洗錢犯罪,
短期內恐怕還不容易遏止,
常見的像是政治人物的「特別費」款項,
透過地方工程和偽公開競標,沖帳後再捐作政治獻金,
或者宗教獻款的方式,用廟宇管理委員會委外管帳,
對外發包給特定廠商,或者來場配合競標,
廠商把廟宇修繕的帳目「做好」,然後再和管理委員會分贓,
透過的方式也可以變相洗錢,
這些都是台灣社會長期以來層出不窮的洗錢手法,大膽一點的作法,
直接透過財團法人掌控整個廟宇的財務,
透過廟宇的財產,買車、買房、買土地、買物資,實際上供私人使用,
例如 廟宇管理者本身是財團法人董事長,
用廟的財產買台高級進口車給董事長作為私人代步,公眾捐款,
可以轉移為特定私人使用,在法令上根本難以管制。
沒有修訂宗教管理法讓「財務透明化」
這也是為何行政院內政部打算要修訂宗教團體法,
讓公廟財務透明化時,許多宗教團體立刻公開反對,
因為一旦財務公開透明,讓內部成員、捐款者,
或大眾知道捐贈的資產流向,這意味著,
過去那種對捐款上下其手的模糊空間形同消失,
像是台灣四大佛教團體,其資產規模早已媲美上市櫃公司,
其中慈濟更是擁有全台數萬坪土地的大地主,
土地主要還是透過買賣所得,而非捐贈,
如果沒有修訂宗教管理法,讓財務透明化,
那麼內部有心人士若要進行掏空或洗錢,
外界或信徒根本無從查核和檢驗。
只會以「疑似」洗錢收尾
台灣的洗錢防制法,如果不是因為重大犯罪,
或因重大犯罪產生的利益,和洗錢概念連結起來,
間接發現洗錢的犯罪行為,
通常不會東窗事發,
要查到洗錢和犯罪事實,通常都是少數重大案件,
台灣雖然有「財產來源不明罪」,
看到你財產來源不明,就假設你犯罪,
但只有不到五位身居高位的公務員被已依此條罪名判刑,
和實際的犯罪數量相比,我想大多數台灣人都不相信,
尤其是政商手腕高明的政客或商人,洗錢技術高明,
往往是多層洗錢,操作的次數越多,
檢調人員要追查自然是困難度增加,
到最後洗錢很可能就不成立,只能說是,疑似洗錢。
洗錢背後:監督機制失能+裙帶關係嚴重
從兆豐金洗錢案的揭發到官方稽查的過程,
不難發現,「洗錢」的背後,
可能包庇了超乎想像嚴重的裙帶關係和監督機制失能的問題,
當政府要修正宗教團體法,不難想像,
這法案可能會消滅許多的洗錢和財務掏空,
國際的洗錢防制,或許可以有效減少境外洗錢,
但恐怕防止不了台灣國內的洗錢犯罪。
真的假的?
政商洗錢手法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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