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當「肝」鐵人!台灣 87% 民眾過勞加班....身處血汗企業,「這個權益」你千萬別忽略!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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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1 10:31
  • 更新:2018-09-10 09:35

拒當「肝」鐵人!台灣 87% 民眾過勞加班....身處血汗企業,「這個權益」你千萬別忽略!

(圖/shutterstock)

 

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記者林旻柔

 

台灣人有苦拼的幹勁

因而有「過勞島」之稱

許多老闆的過度要求

超時工作問題頻傳。

日前勞動部祭出新規定,

外勤族超時工作將有「跡」可尋,

勞工在外工作的出勤紀錄,

不再受限為簽到簿或出勤卡,

行車紀錄器、GPS紀錄、手機app打卡

和LINE等通訊軟體通聯,

都可以作為出勤紀錄。

勞動部所公布的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適用對象包括保險房仲

各種業務員、新聞記者、電傳工作者、

車輛駕駛等相關工作者,

預計將受惠超過 55 萬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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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種類在外工作者

時常週末假日都得加班

包括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新聞記者、

電傳工作者、車輛駕駛等四類;

所謂在外工作者,

以外勤業務員所佔人數最多,

約有 44.8 萬人,

新聞記者約 7800 餘人、

大客車駕駛約 9 萬多人,

共逾 55 萬餘勞工適用此項新規定。

 

外勤族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

過去很少拿過加班費;

不過,有些雇主表示,

是因在外工作的勞工出勤

紀錄較難記載與認定所致。

這類在外工作者,

例如房仲和保險業務員,

常必須在下班時間,

客戶才有空看房子、談保險;

記者也常因突發新聞必須即時採訪、

趕稿忙到深夜;

大客車駕駛則工時較長、

經常週末假日都得加班。

 

 

(圖片取自 :草根影響新視野)

 

保障勞工權益

加班必須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

勞動部表示,

若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結束後,

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

要求勞工加班,

必須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

勞工也可自行記錄出勤時間,

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

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

要求雇主補登。另一方面,

在外工作者可能因客戶需要、

或雇主要求而臨時加班,

勞雇雙方可事先約定

在一定延長工時的時數內,

勞工若認定有加班需求,

可免經雇主同意先加班,

事後將加班工時告知雇主,

雇主必須記載。

 

要勞工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

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

因為勞動部的指導原則規範,

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

倘若勞工沒有紀錄並交付雇主,

日後勞檢時,

雇主拿不出出勤紀錄,

雇主將免罰。

對於這種「自己的工時自己記」的作法

是否恰當有待商榷;

此外,如果勞工加班是因雇主的要求,

所有工時記錄的舉證責任全都在勞工身上,

是否有欠公平?

雇主負責指揮監督,

難道不用負任何責任?

種種的細節,

值得勞動部與相關單位繼續研議討論。

 

 

值得一提的是,

根據國際顧問公司的統計,

歐洲、亞洲、北美的雇員辭職的前三名

原因分別是加薪太慢、

發展機會不高、以及加班過多。

對大部份員工而言,

都是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

才會想到辭職;

而其中,「加班過多」名列第三,

可見多數勞工並不喜歡因超時工作而影響生活。

有智慧的雇主,

應該在此刻勞動部公布新的規定之時

好好的與員工溝通、愛才惜才,

畢竟好的人才難覓。

 

唯有勞資雙方有明確的溝通,

才能有雙贏的結果。

 

本文由 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授權轉載,原文 於此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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