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GRi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記者林旻柔
台灣人有苦拼的幹勁
因而有「過勞島」之稱
許多老闆的過度要求
超時工作問題頻傳。
日前勞動部祭出新規定,
外勤族超時工作將有「跡」可尋,
勞工在外工作的出勤紀錄,
不再受限為簽到簿或出勤卡,
行車紀錄器、GPS紀錄、手機app打卡
和LINE等通訊軟體通聯,
都可以作為出勤紀錄。
勞動部所公布的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適用對象包括保險房仲
各種業務員、新聞記者、電傳工作者、
車輛駕駛等相關工作者,
預計將受惠超過 55 萬名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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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種類在外工作者
時常週末假日都得加班
包括保險房仲各種業務員、新聞記者、
電傳工作者、車輛駕駛等四類;
所謂在外工作者,
以外勤業務員所佔人數最多,
約有 44.8 萬人,
新聞記者約 7800 餘人、
大客車駕駛約 9 萬多人,
共逾 55 萬餘勞工適用此項新規定。
外勤族的工作性質較為特殊,
過去很少拿過加班費;
不過,有些雇主表示,
是因在外工作的勞工出勤
紀錄較難記載與認定所致。
這類在外工作者,
例如房仲和保險業務員,
常必須在下班時間,
客戶才有空看房子、談保險;
記者也常因突發新聞必須即時採訪、
趕稿忙到深夜;
大客車駕駛則工時較長、
經常週末假日都得加班。
保障勞工權益
加班必須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
勞動部表示,
若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結束後,
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
要求勞工加班,
必須記載交付工作的起始時間,
勞工也可自行記錄出勤時間,
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
或完成的文件送交雇主,
要求雇主補登。另一方面,
在外工作者可能因客戶需要、
或雇主要求而臨時加班,
勞雇雙方可事先約定
在一定延長工時的時數內,
勞工若認定有加班需求,
可免經雇主同意先加班,
事後將加班工時告知雇主,
雇主必須記載。
要勞工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
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
因為勞動部的指導原則規範,
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
倘若勞工沒有紀錄並交付雇主,
日後勞檢時,
雇主拿不出出勤紀錄,
雇主將免罰。
對於這種「自己的工時自己記」的作法
是否恰當有待商榷;
此外,如果勞工加班是因雇主的要求,
所有工時記錄的舉證責任全都在勞工身上,
是否有欠公平?
雇主負責指揮監督,
難道不用負任何責任?
種種的細節,
值得勞動部與相關單位繼續研議討論。
值得一提的是,
根據國際顧問公司的統計,
歐洲、亞洲、北美的雇員辭職的前三名
原因分別是加薪太慢、
發展機會不高、以及加班過多。
對大部份員工而言,
都是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
才會想到辭職;
而其中,「加班過多」名列第三,
可見多數勞工並不喜歡因超時工作而影響生活。
有智慧的雇主,
應該在此刻勞動部公布新的規定之時
好好的與員工溝通、愛才惜才,
畢竟好的人才難覓。
唯有勞資雙方有明確的溝通,
才能有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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