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購屋隱形費用 買房別漏算這些稅負成本
不少首購族買房只準備頭期款及裝潢費,卻忽略其他諸如契稅、印花稅、房屋稅、地價稅等該繳納的政府規費,導致預算嚴重超支。唯有事先了解購屋的隱形成本,才不會徒增困擾。
案例說明:購屋忽略隱形成本 導致資金不足
擁有高學歷、高科技專業背景的 K 小姐,一出校門就被科技公司延攬至某科學園區內任職,工作幾年積蓄頗豐,且公司同事茶餘飯後的話題都圍繞在置產、買房,這讓 K 小姐不禁也躍躍欲試。於是她開始積極尋找標的,後來在精華地段相中了一間預售屋。
為了圓夢,K 小姐除了備妥頭期款,也預留一筆妝點新家的經費。只是她沒想到,買房竟還有代書費、契稅、印花稅、房屋稅、地價稅等費用要繳付,只好再從多方管道籌錢。
俗話說,有土斯有財,購置不動產除了高額買賣價金以外,交易中還可能涉及專業人員協助尋找標的及辦理所有權移轉過戶的仲介費及代書費用,我國政府亦免不了從該等交易中或不動產本身徵收相關稅負,種種金額及費用,於購置不動產時均尚未浮出檯面,如預備資金未納入該等成本考量,將可能造成資金短缺,有意購置不動產者不得不慎。

多數買房人忽略的稅
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黃品瑜表示,一般人置產時多僅考量到買賣價金,往往忽略契稅、印花稅、房屋稅、地價稅等成本,該等費用多屬法定應負擔稅費,無法避免,分別說明如下。
契稅、印花稅
依《契稅條例》規定,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故僅有房屋買賣契約須課徵契稅,原則上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標準價格按 6% 核計契稅。另外,依《印花稅法》凡訂定契約須以契約內價款的 0.1% 購買印花稅票。
房屋稅
1 年徵收 1 次,目前是訂在每年 5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間為 1 個月。課稅期間是前一年的 7 月 1 日起算至當年 6 月 30 日止。房屋稅係由買方與賣方(原屋主或建商)依照持有時間比例各自分攤。依照《房屋稅條例》,房屋稅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房屋課稅現值係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地價稅
課徵時間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課徵所屬期間為當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如土地於年度中曾經過買賣移轉土地所有權,應以 8 月 31 日作為基準日,由當天的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依照《土地稅法》,地價稅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 7 公畝(約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按累進級距課徵,然針對不同土地目的,比如自用、公設、停車場等又訂有特別稅率。
房屋稅、地價稅 依過戶日期按比例分攤
對於買賣雙方於房屋移轉當月如何拆分房屋稅與地價稅,黃品瑜說明,因房屋稅是按月計課,當月 15 日以前房屋過戶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買方課徵,在當月 16 日以後過戶者,次月起始向買方課徵,故房屋稅得依照持有時間比例各自分攤。
而地價稅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納稅基準日為當年 8 月 31 日,該日的土地所有權人應為整年度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常見買賣雙方透過契約約定,以持有土地時間比例拆分地價稅。
雖然以契約約定稅費分擔有債權債務效力,但黃品瑜提醒,對於國家而言,該等稅費課徵對象仍以法定納稅義務人為準,縱使契約已約定由他方負擔,如他方拒絕繳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規定,相關罰鍰仍係加諸於納稅義務人身上。
近來年輕首購族崛起,案例中 K 小姐在存夠頭期款後就有進場意願,但沒有買房經驗者需注意前揭種種隱形成本,在選定標的前,建議回頭確認一下手頭資金是否足以支付相關費用,避免陷入資金不足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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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純屬參考,並非投資建議,投資前請謹慎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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