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稅局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對於生前特定投保壽險的案例,都會核課遺產稅。國稅局在勾稽可疑案件時,有一些特徵指標,包括重病(帶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密集)投保、鉅額投保及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保戶只要避開這些雷區,壽險保險金免遺產稅的節稅規劃,就不會有爭議。
文 / 楊潤靜
有錢人想避稅
國稅局也會查稅
為鼓勵國人購買壽險,提高家庭生活保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條第 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必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這條有力的合法節稅條款,被有錢的有心人拿來當避稅的工具。近年來,國稅局因此依實質課稅的原則,對於有意藉由壽險身故給付避稅,將資產轉移給下一代的富人,課徵遺產稅。這些被國稅局盯上的案件,都有一些特色,財政部也訂定「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當作指導原則,主要指標包括 7大項:
1.重病或帶病投保
有些有錢人,會在重病來日不多時,以自己為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再以第二代或第三代為受益人,投保多張人壽保單,國稅局對於這種以重病還買保險,而且不久就離世的人,都會特別關注。
2.躉繳保費
有錢人快離世前才買保單,因為時間有限,為了讓保單早點生效,達到資產轉移的目的,通常都用躉繳的方式,一次把保費全部繳清。
3.舉債投保
有些人為了放大壽險保單的資產轉移效果,不僅躉繳買保險,還會舉債,達到雙重效果。也就是,身故保險金免遺產稅,而且負債還可以從遺產扣除。
4.高齡投保
70、80 歲高齡能買的保險商品很有限,即使買得到,保額也不高,根本達不到太大的保障效果。此時如果還生重病,保險公司能給的條件通常就更差。這麼不佳的投保效益還硬要買,國稅局就會覺得有鬼。
5.短期或密集投保
因為不久就會離世,可能重病期間,沒辦法不動聲色的轉移,除了躉繳保費外,也必須短期密集的把保單買齊。
6.鉅額投保
如果只是小額,根本達不到規避遺產稅的效果,也滿足不了有錢人的資產移轉目的,因此,有錢人除了短期大量投保外,買的保單都會很大張,而且很多張。
7.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
因為是帶病投保或高齡投保,保險公司為了控制風險,給的保額不會太高,最多就是繳了多少錢,保額就多少,也就是之後的身故保險金領的就是多少。或許有人會問,那不是繳了錢給保險公司,死了以後再拿回來,還讓保險公司賺一手。但只要成本低於遺產稅率,對富人來說,仍然很划算。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租稅規避原則上不會另就漏稅處罰,但納稅者在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還是可能會被補稅裁罰。由於國稅局近年抓這類假投保、真避稅的案件,抓得很緊,建議有錢人,還是趁早規劃保單。有錢人買大額保單很正常,但只要不是倉促趕在離世前投保,就不會被國稅局貼標籤,屆時不僅節稅效果沒了,最後還可能被罰錢。
相對的,下半年開始,保險市場回歸傳統壽險商品,保險業務員在幫保戶規劃大額保單時,也要避開這些雷區,才不會賣了保單後,後續引發不當招攬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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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圖來源 / 擷取自買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