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錢財,生不帶來、死不帶去,
但奮鬥了大半輩子,
多數人都希望能將積蓄留給下一代,
不過生前如果沒有做好有效移轉的規畫,
過世後的遺產稅恐怕不是一筆小數目。
過去台灣的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為 50%,
經修法後,2009 年起改採適用單一稅率 10%,
且遺產稅免稅額由 779 萬元提高至 1200 萬元,
已大幅調降遺產稅繳交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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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協議分割 有效降低遺產總額?
善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分配、
轉換資產型態
以繼承發生日(死亡日)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以後的 4 口之家為例,
被繼承人死後遺有配偶及 2 名成年子女,
除了免稅額 1200 萬元以外,
還有配偶扣除額 493 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
扣除額 100 萬元(成年子女各 50 萬元),
及喪葬費扣除額 123 萬元,
再加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日常必需器具、職業工具,
推算該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在 2055 萬元以內,
就沒有遺產稅負。
但是如果遺產總額會高於 2055 萬元,
想節省遺產稅金,至少在死亡前 2 年就該著手移轉財產。
有別於家財萬貫的大企業家可以透過捐贈、
成立基金會等方式節稅,
一般民眾也可透過 2 種方式降低遺產稅,
分別是:善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分配、轉換資產型態。
做好資產分配
減少遺產總額
節稅計算遺產稅時,
免稅額、扣除額是固定的(見P. 78財產篇③ ),
想降低遺產稅金額只能從遺產總額著手,
其中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分年贈與,
民眾每年有 220 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
若被繼承人從 55 歲起就開始分年贈與 220 萬元給子女,
10 年下來,在 65 歲時已移轉了 2200 萬元,且不須繳稅。
因此, 分年贈與要提早做,
不能知道自己來日不多才規畫,
因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或繼承人配偶的財產,
必須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此外, 根據《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
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
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條款看似人身保險死亡給付可不列入遺產計算,
其實不然。
根據《遺贈稅法》及財政部解釋函令說明,
並非所有人身保險的死亡保險金都不列入遺產總額,
必須是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
其死亡保險金才不計入遺產。
此外,年金保險給付並沒有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規定,
要保人繳交保費、年金保險受益人取得年金時,
視為「有價財產」的轉移。
在最低稅負制下,
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受益人若領到死亡保險給付超過 3330 萬元,
就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最低稅負。
簡單來說,死亡保險金在 3330 萬元以內,
並不會被課所得稅。
不過,高資產者如果是以逃漏稅為目的,
將資產移轉用來買進人壽保險,
例如高齡投保或是保費高於保額等情況,
則可能會被國稅局列為稽查對象。
轉換資產型態
房產課稅金額較少
假設計算過後,遺產課稅金額為現金 3000 萬元,
依法要繳交 10% 即 300 萬元的遺產稅,
如果將現金購買市價 3000 萬元的房子,
由於不動產是以土地公告現值
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稅,
而兩者合計一定比房屋市價低許多,
如此一來,就能讓帳上財產價值變少了。
不動產的實際成交價格,
通常與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價格存在落差,
但是日後隨著公告現值調整拉高,
之間的差距將會越來越靠近,
未來可能效益不大。
此外,有些算盤打得精的人,
先拿現金買房,再以房子向銀行借貸,
最後將貸款拿去買人壽保險,
透過一連串的規畫讓遺產稅不上身,
但這些規畫若以逃漏稅為目的,
還是有可能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最終白忙一場。
其他轉換方式還包括購買農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
農地繼承人自繼承日起 5 年內繼續耕種,可不計入遺產,
至於股票價值則以該公司財務報表上的淨值計價,
有可能低於市價,這些都是轉換資產的形式,
有助於節省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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