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轉租二房東被判刑 5 年
看似賺錢容易的二房東到底合不合法?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新聞
一位先生先以每月7萬元租下了一棟三層樓房舍後
於未告知原房東及房客的前提下
再以每月 12 萬元將一樓及騎樓轉租給另一位小姐
事後小姐控告二房東詐欺
最後法院判決二房東 5 個月徒刑
輕輕鬆鬆轉一手
每個月就多了 5 萬元的收入,
看似賺錢容易的二房東
背後存在著不少的法律及實際執行上的風險...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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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 2 點法條請切記保障自身權益:
1. 有「禁止轉租」除外
房屋為租賃物是二房東是可以轉租的
依民法 443 條規定: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
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
承租人得將其中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法條的意思是
除非原先租賃契約內有禁止轉租的條文
不然房客是可以將部分的房屋空間再轉租給其他人
前述案例中二房東詐欺罪成立的最大原因
就在於他與原始房東的租賃契約中
有「禁止轉租」的條款
而他也沒有將轉租的實際情況告知房客
以至於被房客告上法庭
所以想要當二房東前
請先確定原租約內是否存在「禁止轉租」的相關條文
最好轉租前可以先告知房東並取得同意
更完整的作法:
取得原房東委任的書面法院公證文件
這樣對自己及未來的房客才有基本的保障
2. 修繕責任歸屬為「出租人」
但因所有權為「原屋主」得徵求同意
依民法 429 條第 1 項規定 :
「除另有約定外,由出租人負擔」
除了轉租是否合法外
二房客還要面對的問題在於修繕的權責
在非人為破壞的前提下
所以轉租的空間如有修繕需求時
二房東依法有責任要負責完成修繕
但因為房子的所有權又屬於原房東
所以萬一原房東與房客
對於該如何修繕的意見不一時
二房東就成為既要花錢又要受氣的夾心餅乾
所以二房東在與房客簽約時
務必要將修繕需與原房東協調納入契約
以免成為人人喊打的代罪羔羊
「二房客」的困擾
契約、修繕易出問題
對於想要租屋者而言
除非房屋真的物美價廉到難以割捨
不然別去當「二房客」
台灣很少租賃契約會去法院公證
(需要額外的費用)
就更別提所謂的「轉租授權同意」等文件
萬一二房東是偷偷把房屋分租
原房東是可以經法院判定後
逕行要求房客搬出房子
除此之外如果租賃契約中
沒有對修繕的權責與步驟做明顯的規範時
房客很有可能碰到
二房東說:
「我沒有所有權,不能亂動屋主的裝潢」
原房東則說:
「你又不是向我繳租金,請找房東處理」
這種「三個和尚沒水喝」的狀況
倒楣的就是沒水喝的你
該如何避免自己成為「二房客」?
在簽訂租屋契約前
先請房東提供
「房屋所有權狀」
「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
確定是向房屋所有權人直接租賃
可以的話,將上述文件拍照或影印留存
才能確實維護自身的權益唷!
求學時期就遇過二房東
只收錢都不維修
大家還是要多了解相關法條
維護自身權益
分想給你的朋友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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