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政府釋出大利多
照顧全天下的母親
每個人都是媽媽生的,
媽媽的辛勞大家都知道。
現在政府為了鼓勵生育,
體諒母親的辛勞,
育嬰假有條件地延長。
細節是什麼呢?
讓我們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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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育 2 胎的育嬰假規範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
受僱者在任職公司服務滿 6 個月後,
可以在子女滿 3 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但該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不得超過 2 年;
此外,同時撫育 2 名以上子女,
法令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勞保局納保組專門委員林秀襄解釋期間採合併計算的方式,
「如果在第 1 胎子女的 2 年育嬰留停期間,
第 2 胎出生了,那麼會以第 2 胎子女受撫育 2 年為準。」
若雇主夠照顧受雇者,
則育嬰假最長可請到 4 年
實務上,有些雇主願意提供優於法令的福利,
同意同時撫育 2 名子女以上的受僱者,
不必合併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也就是說,在不打破「子女滿 3 歲前提出、
期間至該子女 3 歲止不超過 2 年」的前提下,
受僱者可以先請完第 1 胎的 2 年育嬰假後,
接著再請第 2胎的 2 年育嬰假,最長有機會為每名子女各請滿 2 年育嬰假。
勞動部也釋出善意,
撫育 2 胎留停薪,勞保可續 4 年
有鑑於此,勞動部放寬解釋相關權益,
決定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
若雇主同意同時撫育2名子女的育嬰假不予合併計算,
那麼在優於法令規定的期間,
受僱者可繼續參加原有的勞保及就保,
最長可續保 4 年。
林秀襄指出,續保對勞雇雙方都有好處,
包括雇主不必負擔原本該繳的 70% 保費,
受僱者應繳的 20 %保費也可依意願選擇遞延 3 年再繳,
期間還能享有勞保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
並繼續累積勞保年資。
申請停薪津貼有 3 注意事項
每名子女最長發給 6 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
根據《就業保險法》給付,
規定必須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在子女滿 3 歲前申請,
同時撫育 2 名以上子女的父母,
必須先後申請,期間不得重疊。
拉拔小孩不容易,
各位爸爸媽媽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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