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前置協商條件:
想要申請前置協商,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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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且按期還款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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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協商結果為視同未請求協商者。 (需自退件日起屆滿6個月後始可再申請,除申請資格或文件不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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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參與95年度銀行公會辦理之債務協商、或協商未成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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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2.申請前置協商要準備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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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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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申請書。(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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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詳見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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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清冊正本:(詳見附錄) 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近1個月內之資料。民間債權人清冊:向債務人自行填寫非金融機構債務(含民間債務)或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未揭露之金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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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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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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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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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金融機構申請)。請備齊以上文件,以掛號寄交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3.申請前置協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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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完前置協商申請書及債權人清冊後,以書面方式向最大債權銀行(總行或分行皆可)提出協商申請,由最大債權銀行召集其他債權人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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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收到申請後,會先調查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將資料提供給其他債權人後,再召開債務協商會議(約25~30天後),針對申請人所提出的還款計畫、還款能力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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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對於債務清償方案無異議,即前置協商成立(約45~90天後),自下個月10號開始,申請人就依照協商約定的方式還款。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與債務人協商期間,至少需面談一次,並詳實記錄面談時間及洽談內容過程,若債務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親自參加面談者,協商過程才可改為通訊辦理。
本文引用來自:【債務整合家】瞭解前置協商條件與流程,3大步驟教你看
圖片出處:vectee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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