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shutterstock)
作者:詹子藝
現行勞基法修法方式
太有問題!
最近為了一例一休或者兩例,
還有七天國定假日,全國吵翻天,
做為一位勞政人員,
整天在處理勞資糾紛,
也看遍了各種老闆機車的態樣,
我要說,現行勞基法的修法
方式太有問題了,
根本像是故意來亂的...
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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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一下現在在吵的問題,
雖說我認為這個反而是小問題。
關於休假,
一例一休 跟 兩例到底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撰文解釋,
但我要說,幾乎都有錯
(但錯得主因是法規本身就有矛盾與模糊)
例假就是「法定的慣例假期」
老闆要給 1倍的薪資
其實問題出在什麼是例假,
例假容易理解,
就是「法定的慣例假期」,
目前規定是做 7休一,
只是 30年前勞委會很天兵的解釋為
可以連續出勤 12天,超白痴的,
還好這次有修法改正,算是進步。
請記住,8/1 起是最多上班 6天,
別搞錯了,而且本來就該是這樣。
例假的規定,
出現在勞基法第 36、39、40條。
請注意,例假不是不可以工作,
而是若有 40條的狀況,
除了加倍工資,還要補假。
簡單說,如果你日薪 1000元,
若是因為 40條出勤,
除了當日薪水以 2000計算,
還要補休一天,
此外,因 40條出勤的情況,
還要報主觀機關核備
(像我就常要收台電與自來水公司
的核備資料,尤其時颱風期間)。
休假加班,老闆要「加」給
1又1/3的薪資
若是休假日
(這是新發明的名詞…但其實就是現行制度,
只是給他一個名稱而已,總之超爛的)
出勤 2小時要「加」給 1又1/3,
之後要加給 1又2/3,請注意,是「加給」,
不是只有給 1/3或2/3,
很多老闆都在偷這部份的工資,
千萬不要搞錯,這一點很賤,
很多老闆都坳員工週末出勤,
只加給 1/3或 2/3,
大家想想,哪有休假日
比平常日不值錢的道理?
更別提休假日的正常工時是 0,
加班費要用加計方式計算才合法。
表面上,休假日出勤,
可以領比較多錢
(以日薪 1000計算,
可以領 2583元,
比例假出勤的 2000多583元),
但別忘記,
例假出勤是要給補休的。
而且,還有一個重點,
是法令沒規範清楚的
(所以這部份解釋有些爭議,
是法令漏洞)。
如果你已經上了一週 40小時的班,
現在例假又叫你出勤,
表示你會超時,要以加班費的方式
計算薪水 → 2000就變 3167。
(注意,勞基法 24條
關於加班費計算可沒被排除,
但這一點還有雜音。)
仔細計算,例假上班
對勞工更好...
換句話說,
如果用兩例的方式,
老闆要你週六上班,
以月薪 3萬的人來當例子,
當天薪水要算 3167才可以
(也就是多拿 2167)。
這一點是大多數人
在寫薪水試算之類有的沒的
沒去算到的。
而且還要給你補休,懂嗎?
所以兩例絕對更有利於勞工,
不要搞錯了。
但其實...最大問題在於
勞基法並不能保護勞工!
但這都還算「小事」,
主要問題出在
「根本沒幾個老闆守法」,
以及「根本沒幾個勞工敢檢舉」。
我要再次強調,
這兩個才是最大問題,才是問題根源,
你不處理這個,
就像像罰鴻海兩萬元一樣鬧笑話,
只會讓人瞧不起勞動部而已。
第一、罰款太低...沒有嚇阻效果
第一個問題的關鍵在於
罰則太可笑,根本沒懲罰效果。
比較好的作法
倒也不見得是增加罰金,
因為有些路邊攤之類
小生意人也經不起鉅額罰款,
弄一個無法執行的罰款金額是沒意義的。
重點在於「賠償勞工損失」,
這才是重點。
今天鴻海被抓到沒給加班費,
好啊!罰你兩萬,
然後開始追回整個企業
過去五年(追溯期五年)
所有員工的加班費,
精算後全部補發(而且加計利息),
然後加罰一倍當政府罰款
(甚至可以部份當檢舉獎金,或當勞檢員獎金,
勞檢員都是約聘雇人員,不但不是公務員,
而且不適用勞基法,這部份也該檢討,
別以為在公部門上班的都很爽啊!)。
懂嗎?你對企業的處罰
必須能彌補勞工損失才行。
第二、鼓勵檢舉
同時也能解決第二個問題,
也就是鼓勵員工檢舉。
我也要說一下我們的難處,
我們是行政單位,按權利分立的原則,
我們是沒有調查權的,就算是勞檢員去查,
資方要規避的方式多得很,
很多根本查不出來,
「除非員工檢舉」,懂嗎?
所以要鼓勵員工檢舉,
這樣才能創造勞資和諧,
因為這叫動態平衡,
每次都只要勞工吞下去,
這叫奴役,和諧個屁,
這種和諧根本是奴役而已,
我徹底瞧不起。
所以,真的建議勞動部,
如果真要修法,要修的可多著,
勞基法有多爛,
我們整天在解釋法令
給民眾聽得最清楚,
但最爛的部份,就是罰則。
這部份不改,其他的怎麼改都沒用,
你一定要改一個真正能警告老闆
不要妄動,同時提供員工檢舉誘因的罰則,
不然只想靠基層行政部門,
我們做到死也一樣沒效果啦!
至於那七天,根本不重要,
一來本來就沒幾個人休過,
二來那幾天都是支那殖民的無良假期,
除非你改紀念鄭南榮、野百合、
泰源事件之類的,不然誰管你。
而且最好的制度
就是對國民公平的制度,
讓勞工多休七天,等於製造合理化
軍公教特權的藉口,超白痴的。
勞團如果真心想爭取勞工福利,
別在那很智障的七天「特權假」上面打轉,
好好考慮我上面提的,
「所有罰則都伴隨著
賠償勞工損失」這個重點。
我們現在只能罰雇主
卻沒辦法幫勞工要到錢,很賭爛你知不知道,
勞工要錢,往往還要以撤銷申訴當籌碼,
最後可能要到打折的金額,
還要被雇主羞辱,但雇主完全不會被罰。
所以很多雇主一樣欺壓勞工,
反正不被檢舉就是他賺到,
就算被檢舉,
「打折後賞給員工」就能撤銷,
這樣賺,這種制度
根本是在鼓勵雇主違法。
你們到底有沒有抓到修法重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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