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左)、法務部長蔡清祥(右)說明同性婚姻修法。記者賴于榛/攝影
行政院會21日通過「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全案共27條,明定5月24日施行,但還得送立法院三讀通過。草案大部分準用民法,但許多規定部份有別於異性戀,包括同性婚姻年齡限制設定須滿18歲,且只能收養對方親生子女。
為符合公投結果也保障同志權益,行政院終於推出「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草案明定,稱同性婚姻關係者,就是相同性別2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至於程序上該如何結婚,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解釋,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鍾瑞蘭說,2人關係成立後,互負扶養義務、互為繼承人,也明定當事人間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更揭示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而受影響。
草案規定異性戀婚姻差異部份包括同性婚姻年齡限制設定須滿18歲,且20條規定,同性婚姻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白話來說就是只能收養對方親生子女。
法務部長蔡清祥對此則解釋,現階段是根據婚姻問題先行解決,收養也沒有在大法官會議提到,但法務部基於現狀需求,保障小孩子權益,才把繼親收養放進去,這部分可以在下一個階段再行討論,現階段男同性伴侶尋找代理孕母,女同性伴侶借精生子等都涉及人工生殖法問題,目前法律不允許的,此草案也就不允許。
草案相較寬鬆部份則是,異性戀婚姻不能與旁系血親6親等以內者結婚,除非是因收養而成立之6親等旁系血親,草案則是僅限制同性婚姻不得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4親等(表姐弟)以內者、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成立婚姻關係,但因收養而成立之4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另外直系姻親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也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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