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在紅酒公司擔任行銷企劃業務
是個高薪且單身的貴族生活
但不久前與新進女同事猛地墜入情網
短時間內已經論及婚嫁!
為了給予對方更實質的承諾
Richard不得不開始思考未來兩人攜手向前的日子
是否要為自己與對方購買保險?
對於保險一竅不通的Richard
在正式投保購買前
又應該先行建立哪些正確的觀念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大部分的民眾都對保險沒有好印象
只知道業務員好像是一隻打不死的小強外
對於保險的認識
可以說是一無所悉
在這種情況下想要買保險
如果功課做的不足夠
運氣不好碰到壞人
就等於是送入虎的肥羊,只能任人宰割!
想避免買到不需要或太昂貴的保險
其實不用懂什麼艱澀枯燥的高深學問
只要謹記下列三句真言就OK了
1、保險不能賺大錢
許多業務員帶給消費者第一個嚴重錯誤的概念
就是可以透過保險來賺錢!
但商品都是由保險公司聘請的精算師
依據各種相關比率慎密計算後
再送經金管會保險局審核通過才能對外販售
既然是精算師老早就算好的數字遊戲
試問保戶如何能從中獲利?
由於近年來銀行利率持續探底
相較之下會有一點蠅頭小利
你可以說保險是可以強迫儲蓄的工具
但請勿高估它能衍生的利息或資產報酬率
2、保險不能節稅
保險不是不能節稅
而是節稅的範圍有限
每年申報所得稅
每人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在稅法中早已明文規定
若身故前有指定受益人
而被保險人死亡之人壽保險金將不計遺產稅
因此保險商品向來被鼓吹為規避稅負的金融工具
但國稅局也不是省油的燈
會去判斷其投保動機及保單性質等等
如果確定是利用保險達到轉移財產
政府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
將不合理的範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3、保險主要在保障
《保險法》第1條開宗明義提到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
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由條文可知
保險商品最主要的意義
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風險事故時
對於受益人產生的一種經濟保障
有鑒於此
保險絕非目前坊間大多數人所認知
是一種「賺錢」或「節稅」的工具
應該讓保險回歸到保障本質
讓消費者擁有正確認識
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上述三大原則
讀者務必隨時謹記在心
不被貪婪蒙蔽了雙眼
相信你就絕對不會捧著辛辛苦苦大半輩子賺來的血汗錢
拿去給部分缺乏良心的不肖業務員升官發財、出國逍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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