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黃姓女子因提出債務協商申報個人的債務情況,但忘記陳報一名蔡姓債主的債務,使其無法參與分配清償,蔡姓債主控告黃女故意隱匿債權。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黃女並非故意隱匿,且蔡姓債主仍可透過民事途徑追討債務。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這筆未申報的債務不可歸責於蔡男,因此檢方以犯罪嫌疑不足等理由,對黃女不起訴。该法案的目的是協助消費者和金融機構解決債務問題,但若有刻意隱匿、毀棄或變造情況,仍可涉及刑事責任。(東森新聞)
協商毀諾後還可以再次協商嗎?
若債務人雖未依約定還款(也就是協商毀諾),卻仍有還款意願及還款能力,還是可以再次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即二次協商,但是最多只能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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