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以上重複保險的分攤中可以看得出,一切一種分攤方法都有可能發生不科學的分攤結果,假如重複保險中發生一些保單要求的是每一次安全事故賠付限額,另一些是單獨責任限額、私人財務額、均值賠付限額或是其他要求這些,這就造成問題會更加繁雜。對於此事,我們可以從海外一些實例獲得一些啟發和擴寬解決問題的構思,在其中比較典型性的實例為英國商聯保險公司與海頓的案例。
1977年產生的英國商聯保險公司與海頓的責任商業保險反復保險案例在那時候的國際性商業保險界引發了非常大反應,本案對責任商業保險的重複保險分攤方法很有啟發。此案中,商聯與勞合社的保單組第三者保險,商聯的每一次安全事故限額為100000元,勞合社為單獨責任限額10000元,受益人即海頓總的賠付額度為4425元,英國高級法院的宣判為商聯擔負10/11的責任,勞合社承擔1/11的責任,即按基本的限額責任占比分攤。
但商聯對於此事分攤有質疑,後英國上訴法院的宣判更改了這一分攤方式,它的宣判覺得需要按每一個保險公司的單獨責任分攤,這樣一來,4425元的損害彼此各擔負50%。自然,假如損害額度超出了勞合社的單獨責任,例如是40000元,則商聯的單獨責任是40000元,勞合社的單獨責任是10000元,分攤出來,商聯賠付4/5,即32000元,勞合社賠付1/5,即8000元。本案中,商聯是要求每一次安全事故賠付限額,勞合社則為單獨責任的限額,起訴人民法院的理論依據是假如理賠額度在二份保單限額以內的,則保險公司均值分攤,假如理賠額度在較高保單限額以內,則較低限額保單較多擔負其限額的50%,其他部分則由較高限額保單承擔。本案的理賠額度都是在二份保單限額以內,這類均值分攤方法對彼此而言比較公平公正。可是這類分攤方法的前提條件一定是損害額低於限額(如存有免賠,則彼此的免賠務必相同),假如損害額超出某一個保險合同的限額,按此分攤又會發生新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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