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聊邊看,我想讓你知道的是】
離婚就是不幸,而走一輩子的婚姻,就幸福嗎?
幸或不幸其實是比較而來的,
在婚姻裡,如果飽受感情不和諧、婆媳問題、
甚至是精神與身體上的虐待,
那離婚,也許才是更幸福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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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媽咪拜
根據內政部統計,
全台灣在 2019年 15歲以上已婚人口中,
總共有 1,808,264位男女申請離婚。
雖然今日已不再將離婚汙名化,
但對大多數人而言依舊帶有負面感受,
知名美劇 Netflix就因講述離婚過程的<<婚姻故事>>
一部片而受到廣大迴響。
離婚只是因為『不愛了』而已嗎?
離婚之後,愛真的消失了嗎?
其實我們都在自己的人生旅途上不停地改變,
不一定要成為更好的自己,
但可以對自己更誠實,選擇離婚,
就像是走下平穩筆直的高速公路,暫時少了旅伴,
但別忘了所有人到旅程盡頭時,
其實都只有自己一個人。
如果因婆媳問題而訴請離婚
婆婆惡意虐待、
或是精神上的言語侮辱等等都可以訴請離婚!
在法律上明文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至不勘為共同生活。
公婆即是先生的直系親屬,
因此如果能提出條件佐證,
公婆因為精神上或身體上的暴力對待,
例如長期發飆辱罵、冷嘲熱諷、妨害自由等等,
導致不堪其擾且無法共同生活,
就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並且可以提出家暴保護令、
驗傷單等證據作為佐證。
(圖片來源:媽咪拜引用自 85010)
如果因不適合想離婚
若雙方都已經有離婚意願與共識,
私下談妥離婚條件,好聚好散,
是最完美的狀態,
也就是民法第 1050條所說的「兩願離婚」
(也稱為協議離婚)。
但最好注意一下離婚證人的資格,
避免簽字之後有人反悔想上法院說離婚無效,
因此在實務上,離婚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1.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
也就是必須年滿20歲具有健全智識之人。
2. 必須當場見證或是親自聽聞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之意願:
也就是離婚證人「親自看見或聽見」
夫妻雙方真的想要離婚時,
必須是夫、妻、離婚證人都在場的時候。
法律上其實有兩種『離婚』
協議離婚:
也是速度比較快的達成離婚的方式。
協議離婚是用書面的方式,
表達雙方已經達成協議,
並有兩位以上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再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就完成離婚手續。
裁判離婚(訴請離婚):
為了保障一方配偶的權益,
法律上規定,婚姻關係的其中一方,
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話,
另外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通常這會出現在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並不想的情況。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至不勘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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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Ann)
(圖/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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